::::游客注意::::
A、旅游中请自觉遵守旅行社规定和时间安排,以及景区规章制度。
B、各旅游景点由于地理位置不同,气候温度也有较大差异,请注意带好雨具、旅游鞋、游泳衣、拖鞋、浴巾等旅途用品。
C、旅行团成员中途离团,费用恕不退还。离团后的安全,返程等一切问题,概与旅行社无关,并向驾驶员出具书面说明。
D、旅游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塌方路阻,洪水灾害,其它车辆事故阻碍等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延误游程和返程,增加行驶里程,误机、误班等情况,均与旅行社无关,其超支费用概由游客自理。
敬请您在选择行团线路前,参看一下旅游合同,会对您旅途有一定帮助的。
::::服务标准::::
A、团款实行一团一清;
B、团队行程标准价格可另议;
C、本社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编排行程;
D、本社赠送精美礼品一份,包括精美旅游包,帽子,记事笔等小礼品;
E、请客人带好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小孩,可带上独生子女证明等证件。
::::备注信息::::
A、凡从Internet上预订报名者,我社可免费机场接机。
B、不包括到达成都的食宿、交通、服务费以及离开成都的相关费用。
C、游览中豪华与标准等仅所住宾馆不同,其余相同。
D、本社可代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承接各种团体会议及包车业务,实行住宿、旅游一条龙服务。
E、如因客人自身原因取消预订,所付订金不退。
::::银行帐户::::
游客注意:
当您需要网上报名预订旅游线路时,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会要求您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旅游团款的20%;飞机团须预付50%)。请您使用以下方式支付:
工商银行 9558 8044 0211 3302461
账户名:曹璐
农业银行 622848 0460935457412
成都锦南支行 账户名:曹璐
建设银行 4367 4238 1861 0394176
账户名:曹璐
招商银行 6225 8802 8088 2771
账户名:曹璐
交通银行 405512 2053 8326308
账户名:曹璐
中国银行 6013823100026329177
双清南路储蓄所 账户名:曹璐
| 国旅公司 人民币帐户 |
| 开户行: |
中行人南支行 |
| 名称: |
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
| 帐户: |
00086208091001 |
| 收款人: |
|
| 电话/传真: |
86-28-86713055 / 86-28-86719055 |
| 国旅公司 港币帐户 |
| 开户行: |
中行人南支行 |
| 名称: |
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
| 帐户: |
00086208093013 |
| 收款人: |
|
| 电话/传真: |
86-28-86713055 / 86-28-86719055 |
| 四川海外旅游公司 美元账户 |
| 开户行: |
中行人南支行 |
| 名称: |
四川海外旅游公司 |
| 帐户: |
02270508092014 |
| 收款人: |
|
| 电话/传真: |
86-28-86713055 / 86-28-86719055 |
美元账号
中行人南支行:022-705-080-920-14
四川海外旅游公司
Account Number:022-705-080-920-14
Corp:Sichuan Overseas Tourist Corp
Bank:Bank of China,Chengdu Renmin Nanlu Sub-Branch
Add of our Corp:No.65Section 2 Renminnan Road,Chengdu,P.R China
Swift Code:BKCHCNBJ570
Phone number of our bank:+86-28-86137910 |
汇款时请注明您的全名、联系手机、参团时间及线路。汇款后请将保留汇款凭单,并将复印件(清晰)传真我社,以便确认。谢谢!
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样本)
甲方:张××等一行3人 (旅游者或单位)
住址或单位地址:北京朝阳区**街6号
电话:010-828491**
乙方: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地址:成都市武候祠大街113号
电话:028-86061118 85567171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资源签订合同如下: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
| 旅游团团号 |
SCCITS20030808T01 |
| 旅游线路 |
九寨沟、黄龙四日游(汽车) |
出发及散团
时间地点 |
2003 年 8 月 8 日 时
分在 成都
集合出发:2003 年 |
| 8 月 11
日在 成都 散团,共计 4 天 3 夜 |
| 主要游览点
及旅游时间 |
D1:成都——九寨沟 |
| D2:游览九寨沟 |
| D3:九寨沟沟口——黄龙,游黄龙——茂县 |
| D4:茂县——成都 |
| 交通工具及标准
(不含景区观光车) |
飞机:无 |
| 火车:无 |
| 轮船:无 |
| 汽车:空调旅游车 |
| 用餐次数及标准 |
早餐 3 次,标准 5 元餐;正/餐 7 次,标准 15 元/餐(含8 菜 1 汤) |
住宿(住宿天数多于6晚,可在本条备注栏被增列或使用加业纸约定) |
第1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双人标准间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第2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双人标准间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第3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双人标准间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第4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第5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第6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购物点住宿点安排 |
详见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表(购物根据游客自愿,每日不得超过一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
导游安排及费用 |
安排持证导游,费用标准位 10
元/人,天 |
行程安排 |
详见乙方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表(在四川境内旅游的团队应使用四川省旅游局统一拟制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出川旅游团队应提交列明每日活动安排的“旅游形成表”) |
旅游团服务质量标准 |
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现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甲、乙双方约定标准) |
费用及支付办法 |
旅游费用:成人 620 元/人 小孩 280
元/人 合计 1520
元 |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转 散客拼团
旅行社出团 |
备注 |
不含沟内篝火烤羊晚会费用及其他个人消费 |
|
| 第2条 旅游者说明 |
|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
|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
|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
| 3)餐饮住宿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
| 4)游览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第一道门票费。 |
|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住宿地至游览地的接送费用。 |
|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
|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客人自愿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
| 前项所列的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
|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
| 1)各地机场建设费。 |
| 2)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
| 3)甲方自行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
|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
| 5)其他非前述项目的费用。 |
| 二、双方义务 |
| 第3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
|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 |
|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
|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
|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
|
| 第4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
|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
| 3、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
| 4、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
| 5、乙方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 |
| 6、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 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小孩)
等证件 |
| 三、甲方违约责任 |
| 第5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
|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
|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
|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
|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
|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
| 第6条(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
| 第7条(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 四、乙方违约责任 |
| 第8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
|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
|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
|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
|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
|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
| 第9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
| 第10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
| 第11条(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 第12条(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 第13条(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被压缩一小时以上,乙方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 |
|
| 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
| 五、其他约定 |
| 第14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1日(飞机团除外)
日通知乙方。 |
| 第15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
| 第16条(保险)乙方推荐甲方自费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
| 第17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 自理 %,乙方承担 不承担 % |
| 第18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 第19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
| 第20条(补充约定事项): |
| 1、小孩只含车位费、半餐费;不含门票、不占床及行程中所列的自费项目。 |
| 2、 |
| 3、 |
| 第21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
| 第22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 第23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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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代表):张×× |
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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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5113101198007070000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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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传真):010-828491** |
电话(传真): |
|
|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街6号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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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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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8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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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8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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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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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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